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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