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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座號順序排名,並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同時,按座號順序排名。
分試、分階段舉行之考試,於各試、各階段完成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錄取或及格人員榜示,均應加蓋典試委員會關防,載明年月日,由典試委員長簽署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