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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覈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檢覈委員中,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