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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後,以辭職、借調或兼任之轉任方式,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
三、未回任人員:指轉任人員未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各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者。
四、退離給與:指轉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之年資,依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得請領而未曾領取之給與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