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
基本處理原則
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