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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省 (市) 級以上民間經貿機構之高階職位人員,為應臺灣地區立
案核准之省 (市) 級以上經濟或大陸事務團體之邀請,得經許可來臺從事
經貿性質之參觀、訪問及參加會議。
前項許可,應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