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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為有助於政府推動全球佈局、企業營運總部政策,或提升臺灣地區產業或
經濟利益,對非任職於第三條所定跨國企業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大
陸地區人民,因企業內部調動而有進入臺灣地區之必要者,得經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