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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函送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有前項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
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