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服務,應以該跨國企
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
。該跨國企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於代申請時表明願
負擔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