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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或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雙重槓桿比率計算表。
五、申請日轉投資事業明細及效益分析。
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
七、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項各款所定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