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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