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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機構驗證;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影印本或最近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七、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八、申請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具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校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學校認定其成績及格者,應承認其學籍。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俟下學年度再申請分發入學。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而自行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入學者,得至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並以該次來臺灣地區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依第一項申請分發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