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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