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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
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共同為之。其涉及出資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