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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赴大陸地區拍攝之電影片或製作之節目,其內容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刻意表現代表中共之圖誌或使用簡化字。但因內容或劇情需要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