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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赴大陸地區拍片者,應向該
公司報備,並取得證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其電影片檢查之申請。
第一項報備文書格式,由港九電影戲劇事業自由總會股份有限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