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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者。
二、欠缺第五條或第六條應備具文件,經限期補正不補者。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主管機關發現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得撤銷其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