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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計畫書。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保證書。
四、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五、所屬事業委派令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
六、代申請委託書 (非代申請者,免繳)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人士於一年內再次申請來臺參觀訪問,得免附同項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