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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
第三地區具有專業造詣之學術、文化、體育、演藝人士、各級學校在學學
生及進修人員;所稱文教活動,係指學術、文化、教育或體育性質之參觀
、訪問、比賽、演講、領獎、示範觀摩、參加會議、擔任評審及從事傳習
、講學、研修、教練、表演、展覽等活動及其他公益性之文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