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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因年邁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在
申請來臺時,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其條件與程序除免繳專業
造詣證明外,依申請人申請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