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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強制驅離出境或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 (船) 長
或由其所屬代理人安排機 (船) 遣送離境者,不適用前三條規定。但依第
五條第一款收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