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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情形者,主管
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依前條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主管機關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
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