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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係指在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前往第
三地區從事土地、營建學術研究、教育具有卓越成就或從事實務工作
具有傑出貢獻者。
二、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係指有關土地或營建之學術研究、參觀訪問、
會議或其他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