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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
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