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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4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