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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37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免進入臺灣地
區請領公法給付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核發:
一、由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或本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
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
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
區匯款相關規定辦理匯款。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
主管機關依前項各款規定方式,核發公法給付前,應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
定受益人出具切結書;核發時,並應查驗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事先簽具之領
據等相關文件。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其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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