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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