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40-1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
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九條、
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
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
四百四十八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
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