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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