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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務員已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者,於回任各機關採計曾轉任年資時,得溯自轉任之日起算。但以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完成登記之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