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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濟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
及處理事項。
(三) 關於臺商赴大陸地區投資輔導與管理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經貿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補助事
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法規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六)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貿交流相關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委託專
案研究事項。
(七)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研擬、審
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農林漁牧與環境保護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
、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之審議、協
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相關資料之蒐集、分
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漁事糾紛涉案至大陸地區與海外地區
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
監督、輔導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保險與證券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貨物進出口通關與關稅業務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經濟統計報告之編撰與分析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旅行相關業務之研擬
、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交通與旅行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輔導及
補助事項。
(三)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通、郵電、探親與旅行相關資料之蒐集
、分析及委託專案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