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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文教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監督及補助事項。
(三) 關於文教方面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交流活動之審議及輔導事項。
(四) 關於文教會報議事、紀錄及決議之追蹤事項。
(五)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
繫及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體育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科技、體育交流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
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出版品交流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
處理事項。
(三) 其他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大眾傳播媒體及出版品交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