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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企劃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及省 (市) 政府推動大陸工作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三) 關於大陸工作人才之培訓事項。
(四) 關於不屬本處其他各科及有關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專案研究及民意調查之綜合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 關於輿情及民意調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 關於輔導國內外學術團體辦理大陸問題之研究及補助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合規劃、協調事項。
(二) 關於大陸情勢資訊之蒐集、研判及出版事項。
(三) 關於各機關大陸工作組織健全方案之研議及推動事項。
(四) 其他有關整體大陸政策之專案規劃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大陸工作資訊體系之規劃及統籌管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出版品統一管理事項。
(三) 關於大陸問題人才檔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四) 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出版事項。
(五) 關於大陸問題研究資料目錄之編印事項。
(六) 關於與國外大陸問題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資料蒐集及出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