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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
 二 組織、名稱及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 捐助人之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 財團法人之業務及管理方法。
 五 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
   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六 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