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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
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
體。
如無前項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其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