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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團法人於設立登記後,對其董事、監察人或捐助章程、組織、財產等設
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同有關文件報經本會核
備,並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
前項經取得換發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應送本會審驗。
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時,第一項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應先由監察人審核
,並附審核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