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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
席。
第二項之決議事項,應報經本會核備後,依法向法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