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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
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成具故事性之內容,其播送型態包含連續劇、單元劇、迷你影集、電視電影等。
二、電影(含紀錄片):以電視節目形式播送之國產電影片、非國產電影片及電視電影。
三、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四、兒童: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