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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獎:
(一)電臺臺呼獎。
(二)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指無線廣播事業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具創新之作為以提高電臺經營績效及電臺品牌形象者。
五、數位應用獎:指提出之技術、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對於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之數位應用有實質助益,且已執行應用之個人或團體。
六、特別貢獻獎: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自製,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四款之臺呼、行銷創新作為,以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或執行者為限。
參賽第一項第五款之技術、應用方案或業務方案之應用,以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發表與執行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