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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廣播電視業務證照費費額如下:
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照費:每件二千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一千五百元。
二、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
四、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在臺灣地區播送許可證照費:每件三百元;其屬換發或補發者,每件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