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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服務部門間接成本庫互相提供服務時,其成本分攤應選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交互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應按提供服務之比例分攤至所有受其服務之部門,包括營運部門及服務部門。
二、逐步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應分攤至受其服務之營運部門及其他服務部門,但某服務部門成本分攤完畢後,即不再直接或輾轉接受後續服務部門所分攤的成本。分攤之順序應以提供服務最多或成本金額較大者開始,逐步加以分攤。
三、直接分攤法:服務部門之成本直接分攤至各營運部門,各服務部門相互間均不分攤。
前項服務部門係指為其他部門服務,與勞務或商品生產、銷售無直接關聯之部門;營運部門係指直接從事勞務或商品生產、銷售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