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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