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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位置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依前二項完成增設或變更後,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