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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被評論者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應在節目評論播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