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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依前兩條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播送指定之特定節目或訊息時,除另有指定外,系統經營者應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