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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調處案件應作成調處書或調處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及其負責人之名稱、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處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出席調處委員姓名。
三、調處事由。
四、調處之結果,包括調處成立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違反調處之效力。
五、調處之場所。
六、調處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