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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送
請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