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1 條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