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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電影片製作業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其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有變更或展延之必要者,應於該計畫期限屆滿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變更或展延。但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年,並應自該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國產電影片之製作,並取得國產電影片准演執照者,不予核發完成證明。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第一項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或展延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