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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限」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十二」級或「輔十五」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五」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十二」級電影片時放映。
「輔十二」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
「護」級之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